
所有报废车辆只能由指定授权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处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相关规定,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有所调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调整为15年。如需继续使用,需经检验合格,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后,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若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将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执行。对于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延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但车况仍然不错,是否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答案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最终审核并批准延缓报废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以上步骤,机动车的延缓报废手续可以顺利完成,确保车辆安全合法地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