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出嫁后的女性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她的原承包地。这条法律保护了女性在婚姻变动后,依然能够享有其原有土地权益。
具体来说,若出嫁的女儿在离婚后选择将户口迁回娘家,且她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新的承包地,原发包方无权撤销她的原有承包地。这意味着她仍然保有娘家土地的使用权,这一规定确保了女性在婚姻变动后的合法权益。
此外,即便该女性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只要她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原发包方同样不能收回她的原承包地。这条法律的制定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在土地承包方面的平等权益。
简而言之,只要出嫁女儿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她的原承包地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她有权继续使用娘家的农用地。这一体现了我国对女性土地权益的重视,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综上所述,出嫁女儿离婚后将户口迁回娘家,她依然享有娘家农用地的使用权,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不仅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性别平等的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