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果构成犯罪,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的情况包括: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三人以上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若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具有特定情况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且该行为人具有上述提到的特定情形之一。在交通肇事后,若行为人因逃逸导致被害者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则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将作为共犯论处。
此外,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且符合上述特定情形的,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