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押贷款担保是一种贷款担保形式,担保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来发放贷款。
在质押贷款中,可作为质押物的质物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高价值证券。
出质人必须将相应的权利凭证交付给贷款担保人,才能完成质押手续,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正式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于使用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质押物的情况,还需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出质人必须拥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需要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具体而言,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而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作为质押物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对于其他类型的动产或权利质押,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