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局发现个体户销售的商品没有合格证明、产地标识以及生产日期时,应首先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随后,需请求省一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或认定,判断该商品是否属于使用或可能损坏产品本身、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情况。如果商品属于上述情况,工商部门将没收商品并处以罚款;若不属于,则要求商家进行整改。
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使用中文明确标注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商品特性及使用需求,需在包装上注明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等信息,并使用中文说明;若需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信息,则应在包装上标注或提供相关资料。
(四)对于有期限使用的产品,需在显眼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产品损坏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需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商家应当积极整改,确保商品标识符合规定。如商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工商部门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或罚款等,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