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广州市于1991年9月12日发布了一项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各类经营活动的管理细则,其中包括无证经营和乱摆乱卖的取缔。
具体而言,所有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禁止擅自占用或超占道路摆卖经营和作业。销售奖券的临时点档需要由道路两旁的单位在室内代售,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持有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临时占道经营的书报摊档必须同时持有文化局、和工商局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今后将停止审批占道经营摊档。农民进城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需到指定的农贸市场或内街临时蔬菜摆卖点进行。从事小修补服务业者只能在内街流动经营,自行车、摩托车及修理业户不准占道经营作业。
临时服务集市应在和部门批准的非道路空旷地或公园内开设,不得占用道路。临时占用道路设置的公用电话站、书报亭和奖券销售点不得进行超越服务范围的商业经营活动。占道摆卖季节性水果需经区联审小组批准,种类仅限于西瓜,时间从每年五月至八月,不得在一级马路设点。
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视为无证经营或乱摆乱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教育制止、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各管理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取缔无证经营和乱摆乱卖。市监察大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对占道无证经营和乱摆乱卖进行管理和处罚。、市容监察队、爱卫监督员等执法管理队伍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处理或围哄、殴打执勤人员的行为将被移送机关处理,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