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条例中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的年休假权益,并在一年内安排,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段,一般情况下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如果因为生产或工作特点需要跨年度安排,则可以跨一个年度。从你的描述来看,你自2010年4月开始工作,到2011年12月已经工作满一年,应当享有5天年休假。单位在一年内没有安排你休年休假,也未征求你的意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条例第五条进一步强调,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并考虑职工意愿。你提到单位表示不能跨年安排年休假,这实际上是对条例的误解。条例并没有强制要求不能跨年,而是说一般情况下不跨年。如果单位确实需要跨年安排,也需征求职工意见。
因此,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要求安排年休假,如果单位拒绝,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按照规定,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相当于职工日工资的300%。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应当充分尊重职工的权益,合理安排年休假,避免因年休假问题引发纠纷。如果单位未能合理安排年休假,职工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总结而言,年休假的安排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年休假权益,职工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