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转让无效通常由五种情况引起。其中,一种常见原因就是“撤三”,即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即便商标持有者认为商标使用情况良好,一旦收到商标局的“撤三”通知,意味着他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49条撤掉该商标。这是因为商标是一种稀缺资源,为保证其有效使用,《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可被撤销。申诉时,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或解释未使用原因。
另一种常见原因则是恶意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商标被抢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可随时请求宣告无效。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也是导致商标转让无效的原因之一。《商标法》规定,若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若注册商标频繁用于描述指定商品,显著性将减弱,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不规范使用商标,随意变更字体图案也会导致商标转让无效。《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必须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不规范使用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商标到期未续展也会导致转让无效。《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否则商标将被注销。因此,商标持有者需在到期前及时办理续展手续,以免商标因未续展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