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主观:若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有权追索至多三年的赔偿。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应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兼顾职工意愿,合理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可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通常不跨越年度。如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安排,可跨一年。若单位因工作需求无法安排年休假,且职工同意,则可不安排。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支付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作为补偿。
若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而职工自行放弃,则职工不得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可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在一年内提出。
法律客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可能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重新计算。如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在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