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后,如果员工选择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这与一般情况下的离职情形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员工离职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此时劳动者可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立即离职,同时有权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适用于试用期内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需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种情况是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便直接离职,且用人单位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行为被视为违法,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因提前离职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招聘成本。
为确保劳动者权益,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或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等。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劳动者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具体数额还需参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