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已经得到公司授权,视为公司的行为。公司也可就此进一步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有效。
而子公司与公司分别为两个法人,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若以已没有资质的分公司名义报名参加投标,后投标文件改为总公司的名称,这将涉及到法律关系的变更。若分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而总公司的名称被用于投标文件,可能会被认定为法律主体的不当变更,这可能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因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
具体来说,如果分公司在投标前已明确声明其不具备相应资质,且总公司的名称被用于投标文件是为了避免法律风险,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一种补救措施。但是,如果投标文件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这种行为被视为一种欺诈或误导,那么投标文件可能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确保其投标文件中的所有信息都是准确和真实的,以避免任何法律风险。如果分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公司应当考虑通过其他途径参与投标,或者寻找具有相应资质的合作伙伴。这不仅可以确保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还可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