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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05 1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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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发布,正式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该标准中,特别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成分表标注条款,即2010年6月17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化妆品需标注成分表。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原定于2008年9月1日实施。考虑到企业的包装库存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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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发布,正式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该标准中,特别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成分表标注条款,即2010年6月17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化妆品需标注成分表。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原定于2008年9月1日实施。考虑到企业的包装库存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近期,企业反馈称,自今年下半年起,国产化妆品在商店上架前需进行全成分标注。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发布,正式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该标准中,特别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成分表标注条款,即2010年6月17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化妆品需标注成分表。

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原定于2008年9月1日实施。考虑到企业的包装库存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必须包含全成分表,且标注方法及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2008年6月出版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对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化妆品成分的界定、全成分表的标注要求及标注方式等。

综上所述,从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国产化妆品(包括牙膏、漱口水、香皂等)均需标注全成分表。对于进口化妆品,其成分表标注日期以进口报检日期为准,即2010年6月17日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需标注成分表。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化妆品。

以上信息由中国香化协会化妆品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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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发布,正式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该标准中,特别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成分表标注条款,即2010年6月17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化妆品需标注成分表。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原定于2008年9月1日实施。考虑到企业的包装库存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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