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287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每满4年后的3个月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换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该营业执照自行作废”。根据文件精神,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为四年,4年届满后也不是直接失效,还有三个月的“宽展期限”。
当事人的执照过了期限工商部门应该:
一是责令改正。可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2]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基于管理习惯由登记机关直接将经营期限核定为一年的,应考虑具体情节及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给予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这是国家工商总局第一次提到经营期限有基于“管理习惯”而核定的情况存在,并认为“应考虑具体情节及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给予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是责令限期登记。可参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包括公司的主要登记事项之一营业期限)所采取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再处罚款的办法,对此可以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在次年的法定验照期间收缴营业执照,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