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手续费的法律特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04 17:55:51
回扣手续费的法律特征
1、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回扣仅存在于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中,经济关系中的类似现象不能称之为回扣,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中的中标者向招标人给予回扣的,属于劳务买卖关系中的回扣。2、卖方支付:回扣只能由卖方支付,而且只能是从买方所付的款项中提出一部分返回给对方,买方为了购买紧俏商品而向卖方提供的款项,不是回扣。
导读1、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回扣仅存在于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中,经济关系中的类似现象不能称之为回扣,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中的中标者向招标人给予回扣的,属于劳务买卖关系中的回扣。2、卖方支付:回扣只能由卖方支付,而且只能是从买方所付的款项中提出一部分返回给对方,买方为了购买紧俏商品而向卖方提供的款项,不是回扣。

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卖方支付。
1、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回扣仅存在于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中,经济关系中的类似现象不能称之为回扣,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中的中标者向招标人给予回扣的,属于劳务买卖关系中的回扣。
2、卖方支付:回扣只能由卖方支付,而且只能是从买方所付的款项中提出一部分返回给对方,买方为了购买紧俏商品而向卖方提供的款项,不是回扣。
回扣手续费的法律特征
1、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回扣仅存在于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中,经济关系中的类似现象不能称之为回扣,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中的中标者向招标人给予回扣的,属于劳务买卖关系中的回扣。2、卖方支付:回扣只能由卖方支付,而且只能是从买方所付的款项中提出一部分返回给对方,买方为了购买紧俏商品而向卖方提供的款项,不是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