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有以下法律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通常需平均分配;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生产生活需求、财产来源等因素影响,也可做出不同处理。
私人专用物品则应归属其个人所有。
(2)若夫妻双方分别处于异地管理、使用共同财产,分割时各自享有所有管理、使用权;
差额较大者,将获得与其相当的财产作为补偿。
(3)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或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要求返还彩礼。
(4)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入伙财产可归一方所有,而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于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夫妻共同经营项目,离婚时应从利于生产发展、经营管理角度进行合理分割或估值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