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相关法律,医疗机构可免责的情况包括:
1、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
2、患者未积极配合医疗机构遵循诊疗规范;
3、医务人员在救治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状况时已尽合理诊疗责任;
4、受限于当时医疗技术水平而无法诊治的其他法定原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