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异后,若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则双方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探望权,而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无法达成共识,则由裁决。
若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权中止探望;
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