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如下:
1.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事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事项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例如涉及违法犯罪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2. 申诉主体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动仲裁要求申诉主体应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通常只能由劳动者或其团体组织提出仲裁申请。若主体不符合要求,例如单位领导以个人名义对劳动者发起仲裁申请等情形,则不予受理。
3. 超仲裁时效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的特定时间段内,当事人未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导致时效过期,将不再受理此类超时案件。一般而言,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法定时间内提起仲裁申请。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时,若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满足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将不被接受立案。此时仲裁委员会会告知当事人补运或升充提交相关材料。
5. 仲裁程序未遵守法定规定。若当事人在提请仲裁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的程序性规定,可能导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申请。
6. 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地域范围的事项。劳动争议仲裁通常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如果争议事项不属于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当事人应当向相应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劳动者与异地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等情形。
以上即为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应确保自身申请符合上述条件,并准备齐全相关材料,确保在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以便顺利进入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