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法律规定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期间,案外人若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应提交书面申请至人民法院。
法院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如理由充足则裁定暂停执行此标的;
若理由不足,裁定即为驳回。
如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此裁定表示不满,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
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直接关联,亦可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