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未成年子女由其父母担任监护人,如双亲亡故或无监护能力时,以下有监护资格者可依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有意愿且具备监护能力的个人或团体,但需经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