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给予子女的赠与属不可撤约之举。
若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现象,赠与人可申请撤销协议。
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类申请,且若未查实相关情形,将予以驳回。
需注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赠送。
其本质上是为了解协议所设立的解除关系之目的,具有强烈的道德义务性质。
若其其它内容已履行完毕,则视为赠与目的已达成,因此无法随意撤销。
若夫妻一方或双方不配合过户,受赠子女可根据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自身名义主张权利。
对于不动产赠与,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房产信息、子女信息以及子女接受赠与等相关事项。
协议达成后,应尽快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