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议离婚流程包括以下五项环节:
首先,提出离婚申请;
当事人需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订《离婚协议》,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初审阶段,婚姻登记员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无异常则颁发《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然后进入离婚冷静期,自受理日起30天内,若任意一方反悔,皆可撤销申请。
冷静期满后第三十天,双方需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申请发放离婚证书。
最后,经审查无误后,婚姻登记员将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离婚手续,颁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