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签署两份雇佣合同的过程中,若同一名员工与其中一家企业所缔结的是以非全日制工作模式为主导的兼职合约,此时并不违背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倘若这两家企业中有任意一方明确规定禁止其雇员与其他公司保持劳动关系,那么该员工可能会因违反此项规定而面临被解雇的风险,且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