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在计算新入职职工的首次带薪年休假时,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剩余日历天数占全年的比例来折算年休假天数。具体计算方法是:将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 离职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方法与新入职职工相同:将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不足一天的部分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3. 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应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其正常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先计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21.75天)得出正常日工资。
4.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6. 带薪年休假应在年度内安排,可以集中或分段休息。如果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的,需经职工本人同意,并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未休年休假不会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