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如下:
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时效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 仲裁时效期间可以因特定情况而中断,包括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时效重新计算。
3.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仲裁时效中止。当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4.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自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的办案流程包括:
1. 仲裁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
2.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
3. 仲裁委在收到答辩书后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 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在开庭前三日内请求延期开庭。
5. 开庭审理,包括询问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最后意见表达和庭上调解。
6. 结案,通过申请人撤回申请、调解成功并制作调解书、调解无效而作出裁决书的方式进行。
7. 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批准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8. 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在得知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未采取投诉、申请仲裁等维权措施,可能会失去仲裁保护。因此,应积极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