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该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从2010年9月开始实施。此次调整显示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其中市本级的最低月工资由670元提高至820元,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也从5元上调至6元。此外,三县一市及非全日制用工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区范围内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梧州市作为一类地区,其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70元提升至82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由5元升至6元。岑溪市作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20元增至635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4元调整为5元。苍梧县、藤县和蒙山县作为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460元提升至565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从3.5元调整为4.5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了详细解释,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被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