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设施造成危害,包括发电、变电、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可能危及安全的活动,如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的电力设施保护规定,并提前获得批准,采取安全措施。
3.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保护区标志,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防止未经授权的建设活动对电力设施造成影响。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种植可能造成威胁的植物,或堆积可能引发危险的物品。已存在的妨碍电力设施的植物需要修剪或砍伐。
5. 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若可能对电力设施构成威胁,必须获得电力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 当电力设施与其他公共工程、绿化工程或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产生相互影响时,相关单位必须遵循国家规定,协商达成协议,确保电力设施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力法于1995年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