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离婚冷静期孩子仍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离婚不会导致孩子失去与父母的亲子关系。
2. 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职责,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3. 父母有权利和义务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若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父母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单独抚养孩子,以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前提,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5.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向子女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