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知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主张。
2.因重大误解而提出撤销请求者,其撤销权应在知晓之日起90日内起诉。
3.若因胁迫行事,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次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
4.明示或暗示放弃撤销权者,撤销权即告丧失。
5.如五年未行使权力,撤销权则自动灭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