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人员如以恐吓、怂恿等方式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应从严进行政务处分;
而当公务人员存在两项或多项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对其各自进行处分判决。
对于应受两种及以上政务处分的情况,应适用最严重的惩罚;
若需给予撤职以下相同政务处分的多人次,政务处分期限可跨期相加,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