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在老人离世后归属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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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5 05:01:21
宅基地使用权在老人离世后归属何人
倘若无人继承,则归村集体收回。此外,若宅基地上存在建筑物,其子女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继承,不受户籍限制。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导读倘若无人继承,则归村集体收回。此外,若宅基地上存在建筑物,其子女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继承,不受户籍限制。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若有继承人具有本村户口,便可进行土地继承;
倘若无人继承,则归村集体收回。
此外,若宅基地上存在建筑物,其子女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继承,不受户籍限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宅基地使用权在老人离世后归属何人
倘若无人继承,则归村集体收回。此外,若宅基地上存在建筑物,其子女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继承,不受户籍限制。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