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要求:
首先,商标须遵循确认或被认可的驰名商标规范,不得擅自扩充变更其内容;
其次,商品或服务门类方面,驰名商标与限定对象需始终保持稳定联系,不得任意调整扩大授信范围。
二、特别准则:
首先,依据法律明示规定及商标权私属性原则,执法机构不应设立条件障碍或明确禁止其转让许可操作;
其次,在因商标拥有者经营不利而致品牌信誉严重受损的情况下,通过变卖商标以实现其潜在经济价值,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