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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后,一方拒领证如何处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5 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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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后,一方拒领证如何处理

此后,双方应于三十日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如逾期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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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后,双方应于三十日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如逾期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若在离婚登记申请提交三十日后反悔,任何一方可撤回该申请至三十日时止。
此后,双方应于三十日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
如逾期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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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双方应于三十日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如逾期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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