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侵犯肖像权与姓名权之侵权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停止其侵权行为是首要义务;
其次,应尽可能排除可能产生的任何妨碍因素,以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
再次,应当消除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保护受害者免受后续潜在威胁的伤害;
接着,如有必要,侵权方应当主动归还非法所得财产,以维护受害者的财产权利;
随后,如有可能,则须尽量恢复原有物质或精神状态;
最后,必须为自身的不当行为向受害者支付合理赔偿金,作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补偿;
同时,侵权方还需向受害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以表达对自身过错的深刻认识以及对受害者的尊重;
此外,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不良影响并恢复受害者的声誉,侵权方还需要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公开澄清,以挽回受害者的社会形象。
以上所述的各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既可独立适用,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