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所有因工受伤或职业病员工均有权获得医疗救治保障。
若需进一步治疗,其医疗费用可作为工伤医疗费享受赔偿。
参加工伤保险者应首选与公司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但若为紧急状况,可就近送往任何医院接受抢救。
只要满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相应费用将由国家医保基金会全额支付。
详细内容请参阅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