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厦公用区域属全体业主所有,底层业主有权行使自身权益。
建议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上层给予下层合理补偿,同时,依据国家规定,电梯安装只需获得住建部门批准即可实施,依照合同约定履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物业事项,业主需共同商议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业主大会规则的制定与修订;
2. 管理规约的制定与修订;
3.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或调整;
4. 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与解雇;
5. 共用设备使用的维修基金;
6. 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的筹集;
7.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改造与重建;
8. 共有部分用途变更或经营活动开展;
9. 其他涉及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重要事宜。
对于上述事项,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且人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投票表决。
其中,第6至8项事项,须经参与投票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且人数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
其余事项则需参与投票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