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债款提早到期的相关情形,我们总结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在原本设定的借款期限尚未来临之际,借款人已经明确表示他将无法履行主要的债务责任;
第二种情况则是,在同样的时期里,借款人通过其自身的实际行动展示出他对主要债务责任的无力履行;
第三种可能是,借款人在面对主要债务的履行时间到期时出现了拖延现象,经过我们发出的催告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该义务;
第四种可能性是,借款人存在着其他的违约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了我们与之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实现;
最后一种情况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我们作为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有的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