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得以明确后,其效力如下:
首先,该抵押权转化为普通抵押权,使得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普通抵押权规则进行抵押权益的行使。
其次,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亦得以明确。
在被担保债权得以确认的时刻存在的主债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均纳入担保范畴,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限或附加其他条件。
然而,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明确后发生的主债权则不在担保范围内。
最后,一旦债权到期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况,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受偿金额不得超出双方约定的最高担保额。
若实际债权额大于最高限额,仅以最高额为准,超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反之,若实际债权额小于最高限额,则以实际债权额为限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