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租赁期内出租方出售房产,租赁协议依然具有效力。
租户可依据协议规定,持续使用并占用该物业。
然而,出租方在出售前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租户,以便后者有权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此房产。
若出租方未能事先告知租户,且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租户有权向出租方追索损害赔偿。
然而,主张出租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将不被采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