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诉讼中,如若被告存在主体不适格情况,法院需采取相应措施通知当事方调整被告。
反之,如原告拒绝更改被告,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主要包括以下机构或团体:
一、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若涉及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若复议机关逾期未做决定,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者,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若针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若有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相同行政行为,则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四、若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则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五、若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发生变化,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