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赔偿期内,受害方及陪护者所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可全额赔偿。
此项费用主要涵盖受害人因伤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必须的交通花费。
当受害人身受侵害后,需前赴医院接受治疗并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院,此类交通开销即是其损失。
对受害方而言,该损失与加害方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赔偿责任人应负起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