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严重干扰权利人对作品的网络传播掌控,无论是初次实施或持续进行,皆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64条和第1165条规定,造成民事权益侵害者应负侵权责任;
若被依法推测有过失而无法自证时,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