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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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5 05:05:35
失职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主体
该罪的成立需满足特定条件,即在执行判决、裁定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且未按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导致当事人或他人重大损失方能构成此罪。2.相关法律条款如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导读该罪的成立需满足特定条件,即在执行判决、裁定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且未按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导致当事人或他人重大损失方能构成此罪。2.相关法律条款如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主体特指承担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该罪的成立需满足特定条件,即在执行判决、裁定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且未按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导致当事人或他人重大损失方能构成此罪。
2.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主体
该罪的成立需满足特定条件,即在执行判决、裁定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且未按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导致当事人或他人重大损失方能构成此罪。2.相关法律条款如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