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视情形而定。
若涉及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伤残,可一次性进行鉴定并据此确定伤残等级。
然而,在计算赔偿金时,非逐个计算各级伤残,而是以上级伤残为基准,辅以其他伤残等级共同设定相关计算系数后进行全盘综合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肇事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者,应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