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上是可以的。
当劳动合同期满时,除非雇主能在原有基础上保持或提升劳动条款,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续签;
在任何其它情况下,如因劳动合同未续签而造成的,雇主应提供经济补偿。
如雇主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