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可撤销的婚姻而言,通常情况下我们无法对其进行财产分割。
这主要是由于可撤销婚姻自始便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使得当事人之间并不享有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自然也就无法按照常规夫妻离婚时的标准和程序来处理财产事宜。
然而,若涉及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投资的财物,那么这些财物则有可能得以划分。
在这种情况下,同居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协商处理;
倘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