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条款如下:
第五百六十二条:
双方协议协商可解约。
另外,解除权人可因在履行期前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约而解约。
第五百六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约;
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且未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履行;
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皆可解约。
对于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约,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未行使的,该权利将消失。
若无规定或约定,自解除权人知悉或应知悉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未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行使的,该权利也将消失。
第五百六十五条:
一方依法主张解约的,应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刻解除。
若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若债务人在此期间内未履行债务,则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若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任何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若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