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费:
需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若结案时仍需治疗,则按必需费用支付。
2.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者,按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者,则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护理费:
有收入者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者则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 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者,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者按五年计算。
6. 残疾用具费:
依据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7. 丧葬费:
按事故所在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计算。
8. 死亡补偿费:
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二十年,六十岁以上者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者按五年计算。
9.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不满十八岁者抚养至十八岁,无劳动能力者抚养二十年,六十岁以上者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者按五年计算。
10. 交通费:
按实际必需费用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11. 住宿费:
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