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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不受理的情况是什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5 0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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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不受理的情况是什么

1、已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并达成调和。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2、牵涉多所医疗机构的争议,已有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区进行了医学会鉴定。3、当事人单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4、患者及家属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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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已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并达成调和。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2、牵涉多所医疗机构的争议,已有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区进行了医学会鉴定。3、当事人单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4、患者及家属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受理情况包括以下四种:
1、已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并达成调和;
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2、牵涉多所医疗机构的争议,已有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区进行了医学会鉴定;
3、当事人单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
4、患者及家属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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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不受理的情况是什么

1、已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并达成调和。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2、牵涉多所医疗机构的争议,已有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区进行了医学会鉴定。3、当事人单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4、患者及家属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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