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借款人失联且无可执行财产,则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将面临诉讼风险;
但被诉之前,担保人均有机会通过履行责任来避免此状况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以及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均无法清偿时,一般保证的担保方有权利拒绝偿还债务,除非借款人身处失踪且财产尽数转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